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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天天好资料免费精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4-19    打印内容

遵师发﹝202144

 

  246天天好资料免费精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指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部门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推进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干部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财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召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监督、检查、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落实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和推动审计结果的运用;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职,保守工作保密。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报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3个工作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做好审计记录,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组长签字后送达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最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审计处处长签名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束后,应当清理材料,建立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审计结果报告制度、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和审计整改约谈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校内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对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46天天好资料免费精选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发〔201417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相悖的,按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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