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师发﹝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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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收支与预决算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约束力,促进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为学校宏观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 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审计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3.学校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5.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二)财务收入管理的审计
1.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2.各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问题;
3.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种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经过省或市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是否持证收费,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4.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安排和使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是否将应当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交,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5.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障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支出管理的审计
1.各项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定员定额的指标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2.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各项支出是否据实列支,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代购代管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利用支出对外投资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3.各项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有无计划外或超计划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
4.各种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和虚列支出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5.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收入是否坚持配比的原则;
6.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7.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障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四)资产管理的审计
1.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2.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有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4.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投资是否按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备案,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和转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转入修购基金。
(五)负债管理的审计
1.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负债的行为;
2.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4.为事业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政危机。
(六)净资产管理的审计
1.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修购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
3.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4.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5.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的行为,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财务预算管理的审计
1.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及结果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2.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同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收支测算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漏报的收支项目,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赤字预算,是否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及时下达;
4.预算调整有无确需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有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编制了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5.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收支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有无不经过规定的程序而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是否有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的情况,是否维护了预算的严肃性、公开性、合法性;
6.是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比较各项收支实际执行数与年度预算数,确认预算完成情况并分析差异,检查是否有超预算支出。
(八)财务决算管理的审计
1.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说明报告中反映;
3.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了学校的年度收支结果和年末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6.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一)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工作作为审计处的常规工作,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参与监督的方式进行。
(二)审计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年初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将财务收支、预决算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计处应当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方案的确定,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支出项目审计随其进度适当进行,财务收支及决算审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七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支与预决算审计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长,由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重点和具体审计方法,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做好审计记录,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签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六)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交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相悖的,按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