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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4:36  访问量:[]   打印内容

各县(市、区)、新蒲新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加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力度,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遵义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遵义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遵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遵义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党办发〔2020〕2号)及贵州省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领发〔2020〕2号),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效能,特提出如下扶持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标准建设,还须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推动研究、创新成果在市内转化、产业化。

第三条 对符合支持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除适用《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领发〔2020〕2号)的政策措施外,在承担我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择优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遵注册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市外柔性引进人员每年在遵工作时间3个月及以上视同为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4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三)具备开展研发、试验、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研发经费支出稳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3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2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五)实行市场化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及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六)近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市科技局择优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通过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其:

(一)对本市企业提供科研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的开放共享服务。

(二)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企业孵化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业高新技术化。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遵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作为研发创新服务的卖方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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